济南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新规征民意 支持建设行业数据枢纽等城市数据基础设施

2024-04-05 06:25:37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刘克

济南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新规征民意 支持建设行业数据枢纽等城市数据基础设施

  本报4月4日讯(记者 卢震)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5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用语含义。比如,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征求意见稿》,开放主体应依托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和交付公共数据,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和交付渠道。已经建设完成的,应进行整合、归并,纳入开放平台。

  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

  其中,开放主体可以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数据主体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影响公共数据处理和运行效率的;开放后预计带来特别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但现阶段安全风险难以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应有条件开放的其他公共数据。

  开放主体应对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经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后,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应及时调整开放属性。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行业价值显著、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开放主体应按照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制定本机构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并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数据。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开放主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提出的需求和问题,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开放主体应平等对待各类利用主体,不得对企业规模、注册地等进行限制或排斥。利用主体申请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时,应与开放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协议应包含数据安全保密承诺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开放主体应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挖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

  本市支持建设可信数据空间、行业数据枢纽、城市区块链平台等城市数据基础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开放自有数据,依托城市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各项活动。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在数据技术研发、数据服务提供、数据利用实践、数据合作交流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

  开放主体应对拟开放公共数据进行事前评估,涉及开放属性、开放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论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开放主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开放、更新公共数据的;拒不回应利用主体的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的;未按照规定将本机构已建成的开放渠道纳入开放平台的;未经同意变更公共数据开放属性的;未按照规定终止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

作者:卢震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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